如何處理已經報廢的福州滅火器
如何處理已經報廢的福州滅火器
滅火器已經明確規定報廢年限的,必須在達到年限時強制進行報廢。
一、福州滅火器:手提式: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年;
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二、福州滅火器:推車式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推車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0年;
推車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福州滅火器
報廢滅火器應回收到生產廠家或正規消防產品檢測維修中心集中處理,已報廢的滅火器應進行卸壓、打孔、徹底拆除鋼瓶等方面處理。
1、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GA95-2007;
2、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
3、報廢滅火器或貯氣瓶,必須在確認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對滅火器筒體或貯氣瓶進行打孔、壓扁或鋸切,報廢情況應有記錄,并通知送修單位。
4、 下列類型的福州滅火器應報廢:
1 酸堿型滅火器;
2 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 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 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福州滅火器應報廢:
1 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 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 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7 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 被火燒過。
達到報廢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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